根據《金融資產管理公司條例》第5條——第10條的規定:
1、設立金融資產管理公司應具備下列條件:
①金融資產管理公司的注冊資本為人民幣100億元,由財政部核撥;
②金融資產管理公司由中國人民銀行頒發《金融機構法人許可證》,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法辦理登記;
③金融資產管理公司設立分支機構,須經財政部同意,并報中國人民銀行批準,由中國人民銀行頒發《金融機構營業許可證》,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法辦理登記;
④金融資產管理公司設總裁1人、副總裁若干人??偛?、副總裁由國務院任命??偛脤ν獯斫鹑谫Y產管理公司行使職權,負責金融資產管理公司的經營管理;
⑤金融資產管理公司的高級管理人員須經中國人民銀行審查任職資格;
⑥金融資產管理公司監事會的組成、職責和工作程序,依照《國有重點金融機構監事會暫行條例》執行。
2、非金融資產管理公司設立條件:
①滿足注冊資本最低限額;
②有符合要求的經營場所;
③符合法律《公司法》規定的公司章程;
④有熟悉金融及相關業務的管理和評估人員